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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内转情人89.7万,情人陆续返还男子92.7万,法院:情人仍需向原配返还近51万

景点排名 2025年11月27日 21:21 1 admin

离婚后,汤女士发现前夫庞先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张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未经汤女士的同意,将896995.55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女士。汤女士将庞先生和张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在法院立案前后,张女士陆续向庞先生转账927005元。11月26日,记者获悉,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女士仍应向原告汤女士返还509990.55元。

男子婚内转情人89.7万,情人陆续返还男子92.7万,法院:情人仍需向原配返还近51万

丈夫婚内向第三者转89.7万

第三者返还92.7万

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汤女士与被告庞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2024年8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庞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等频繁向被告张女士转账、发送红包或代付等方式赠与张女士共计896995.55元,其中包含大量“520、13.14、520.13、666.66、888.88”等特殊数字的金额,部分转账备注有:“七夕节快乐,话不多!但心一直在你这!在努力的日子里记得我的好!忠诚于我的爱!永远都爱你!永远你都是个宝”此类表达爱意的语言,其中一笔66666.66元备注为生日快乐。

法院查明,张女士于立案前的2019年11月26日、2023年11月30日陆续向庞先生转账共计387005元。诉讼期间,张女士于开庭前一天2025年4月8日、开庭当天4月9日、4月13日分别向庞先生转账共计540000元。

被告庞先生与原告汤女士曾系夫妻关系,被告庞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汤女士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合计896995.55元赠与被告张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汤女士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张女士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庭审中,双方对庞先生向张女士转款896995.55元,张女士向庞先生转款927005元均无异议。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女士还须返还原告汤女士509990.55元。

法院释法:

为何婚外情人还要转给原配近5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向庞先生的转款包含两部分,立案前转款387005元,立案后转款540000元。因庞先生未经财产共同共有人的同意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其赠与行为无效,张女士对接受赠与的896995.55元应全部返还,在立案前返还的387005元,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减少了赠与人无效赠与的财产数额,应予以抵扣。但在立案后向被告庞先生返还的款项不予抵扣,理由如下:第一、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被告庞先生在与原告汤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目的,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不容。本案基于被告庞先生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向张女士转款,汤女士诉请被告张女士予以返还,张女士在诉讼期间擅自向被告庞先生返还,侵害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其行为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第二、诉讼前,被告庞先生已与原告汤女士解除婚姻关系,且存在抚养费纠纷和财产纠纷,诉讼中经诉讼保全,已基本保全到位。如果予以抵扣,极有可能导致执行不能,且严重的浪费司法资源。事实上,被告庞先生在收到被告张女士转款300000元后,随即支付给了其他公司。同时,被告庞先生的大多数银行账户因其他执行案件被冻结,以其未被冻结的某银行账户接收被告张女士转款54万元后,既未履行执行案件所确定的义务,也未主动与原告汤女士协商如何处分该共有财产,被告张女士的行为实际上将原告汤女士的权益置于不利的境地。法律的本质不仅仅在于约束,更在于保护,确保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被侵犯,被告张女士提出在案件立案后向被告庞先生转账540000元应予扣除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在扣除诉讼前向被告庞先生转账的387005元后,被告张女士仍应向原告汤女士返还509990.55元。

律师分析:立案后返还的54万元未被抵扣

因存在财产纠纷

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宇昊表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效力及返还范围认定,判决结果完全契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与公序良俗原则。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庞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汤女士同意,将896995.55元共同财产赠与情人张女士,该赠与行为既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又侵害了汤女士的财产共有权,与公序良俗相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张女士因此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全额返还。

孙宇昊介绍,关于返还范围的认定,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且合法合理。立案前张女士向庞先生返还的387005元,属于其主动处分自身占有利益、减少无效赠与财产数额的行为,并未损害汤女士的直接权益,故依法予以抵扣符合公平原则;而立案后返还的54万元未被抵扣,核心原因有二:一是诉讼程序启动后,汤女士已通过诉讼保全明确主张对案涉财产的权利,张女士此时擅自向庞先生返还,实质是无视汤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该行为不能对抗汤女士的返还请求权;二是庞先生与汤女士已离婚且存在抚养费、财产纠纷,其银行账户因其他执行案件被冻结,接收54万元后未用于履行法定义务或与汤女士协商处理共有财产,反而转移给第三方,若允许抵扣将导致汤女士的权利无法实现,还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违背“法律既要约束行为也要保护权利”的本质。

孙宇昊表示,法院判决张女士在抵扣立案前返还的款项后,仍需向汤女士返还509990.55元,既维护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严肃性,又通过否定诉讼中不当返还行为,强化了对配偶方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同时彰显了公序良俗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否定评价,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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