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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小孩打了6瓶头孢后,发现已过期2个月,家长:颜色都变了!

热点资讯 2025年10月20日 08:46 1 cc

浙江宁波,何先生7岁的儿子发烧,去某医 院开了两天点滴,打完6瓶头 孢后,何先生发现隔壁小孩和他儿子打的同一种药,颜色却不一样。何先生仔细一检查儿子的药,发现已经过期将近2个月了!


一、案例详情


上个月26号,何先生7岁儿子突然发烧,27号何先生带他去检查,院方给他开了两天的头孢,一共8瓶,分四次、两天打完。


27号的两次打完后,儿子突然开始出皮 疹,28号上午,何先生儿子即将打完第三次的两瓶时,旁边突然来了另外一个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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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和小朋友家长聊天时得知,小朋友的症状和何先生儿子的一样,两个人打的东西也一样。


何先生无意中一抬头,突然发现小朋友瓶子里的颜色和自己儿子瓶子里的不一样,何先生大为惊奇,起身拿起儿子的瓶子查看,结果意外发现,当天打的两瓶竟然都已经过期将近两个月了!


何先生一看,瓶子上的生产日期写的是24年的2月3号,保质期是一年半,也就是说,在今年的8月3号就已经过期了!


更要命的是儿子已经输了6瓶,6瓶都过期了。而在当天,儿子开始长 皮 疹,这会不会是过期药品出现的后遗症?


何先生害怕极了,赶紧带儿子换了一家医 院,对方表示,皮 疹不确定是不是过期头 孢导致,不排除这个可能。


何先生的儿子住了8天院,一直到中秋节前一天才回家,医疗费花了4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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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感觉不能接受,儿子输液三次,是由三个不同的人操作的,为什么没有一个人发现过期了?这中间是否符合规定?


涉案医 院回应称,何先生遇到的事,确实是他们的工作失误,目前已经将库房全部排查清理了一遍,涉事科室也都做了处罚,目前没有发现过期药品。


给何先生儿子输液的三个人,确实存在操作不规范问题。


至于何先生的儿子,他们也协助他去上级医 院观察过了,确认没有任何问题,并且已经康复出院了。


可是,何先生担心过期头孢会给儿子的身体带来损伤,现在看不出来,以后会不会出现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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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他们特意联系了生产厂家,何先生说出生产日期后,对方竟然回答没过期。


原来,厂家说,他们这个头孢的保质期是2年,但是因为一致性评价问题,他们没有等到2年期限就去报批了,所以,最开始的一批写的是一年半。


但是,等产品稳定性考察满2年后,他们又再次进行了备案,将保质期延长到了2年。


也就是说,产品生产过程是一样的,质量是一样的,成分也是一样的,只是印刷的保质期不一样。


可是何先生还是担心,因为儿子的皮疹虽然消下去了,可皮肤还是像磨砂的一样,摸上去有颗粒感,而且,自从出了这事后,一有风吹草动,他和妻子就忍不住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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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院方用过期药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何先生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过期药品属于劣药范畴,医 院作为药品的使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确保所使用药品在有效期内。


本案中,院方为何先生的儿子提供并使用了过期近2个月的头 孢,明显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关于禁止使用劣药的规定。


在药品管理过程中,院方未能严格把控药品有效期,导致过期药品流入临床使用环节,严重威胁了患者的用药安全,构成医疗过错。


医护人员在为患者进行输液操作时,有义务对所使用的药品进行仔细核对,包括药品的名称、剂量、有效期等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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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件中,何先生儿子输液三次,由三个不同的人操作,却没有一人发现药品过期,这表明院方在医疗操作规范的执行上存在严重漏洞,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患者使用了过期药 品,这种疏忽行为构成了医疗过错。


依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使用劣药的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本案中,院方使用过期头 孢的行为已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规,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以起到警示和规范药 品使用的作用。


院方的过错行为给何先生的儿子造成了身体损害和精神痛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院方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由于其过错导致患者使用过期药 品并出现皮 疹等不良反应,何先生及其儿子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院方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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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赔偿:何先生儿子因使用过期药 品后出现不适症状转院治 疗,花费了4000多元医疗费。


这笔费用是由于院方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院方应当予以赔偿。


2、护理费赔偿:在何先生儿子住院期间需要家人或护工进行护理,根据实际护理情况,院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护理费。


3、交通费赔偿:何先生在带儿子就医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如打车费、公交车费等。


这些交通费用与院方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院方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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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养费赔偿:何先生儿子因使用过期药品身体受到损害,为促进身体恢复,需要加强营养。因此,院方应当赔偿一定的营养费。


5、精神损害抚慰金:何先生儿子因使用过期药品出现皮 疹等症状,这给孩子的身体带来了痛苦,同时也给何先生及其妻子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担忧。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院方的过错行为对何先生及其家人造成了精神损害,何先生有权要求院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发后,涉案医 院表示,如果何先生不放心孩子,他们可以制定一个计划,做一个延长检查,这个药对哪些器官可能造成损害,可以每隔一段时间针对性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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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经卫健部门协调,何先生和院方已经就后续方案达成了一致。


来源:1818黄金眼10.17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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