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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0
“别人都打到家门口了,难道不能还手?”最近山西长治一起由狗引发的血案,在全网掀起了关于正当防卫的激烈争论。大年初二的邻里纠纷,最终演变成一死三伤的悲剧,60多岁的申某手持铁路刀反杀闯入者郭某,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这起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戳中了普通人最关心的法治底线——当家园被侵犯时,我们的防卫边界在哪里?
要理清这场争议,咱们得先把案件脉络梳理清楚。根据长治市检察院起诉书和庭审披露的信息,这起悲剧的起因确实令人唏嘘。
今年正月初二(1月30日)下午,申某的儿子外出打水时,被邻居郭某家拴在路边的狗咬伤。孩子受了惊吓,一气之下将狗摔死。
按理说,狗咬伤人事先有错,但摔死狗的行为也激化了矛盾,申某的妻子得知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联系郭某的妻子赵某晖协商,可惜没能达成一致。
协商不成后,申家选择报警求助,可关键的转折点出现了——郭某一方拒绝配合警方到派出所调解,事情就此搁置。谁也没想到,当天晚上矛盾就彻底爆发。
赵某晖带着妹夫、外甥三人来到申家门外,先是砸门叫骂,见没人开门便直接动手,不仅砸破了门窗玻璃,更有人一脚踹开了申家的大门。面对强行闯入的四人,申某一家三口从厨房出来理论,双方在院内立刻发生争吵,附近邻居听到动静后赶来劝解,可混乱中郭某的两个女儿也赶到现场加入争执,局势彻底失控。
就在这时,被害人郭某闻讯赶到现场,双方在客厅东面窗台附近爆发肢体冲突。
根据申家的说法,郭某等人手持铁锹、棍棒等器械,将60多岁的申某逼到墙角围殴,还扬言“人不如狗,今晚就要弄死你们”,申某的头部和鼻骨都被打伤,情急之下摸到窗台上的铁路刀胡乱挥舞,才造成了伤亡后果。
但郭某一方的说法却截然相反:他们声称全程空着手,只是砸了几块玻璃想出口气,郭某更是中途才到,刚进门十几秒就被刺伤,根本没参与打斗。
目前双方各执一词,但有几个关键事实已经被证据确认:郭某的妻子赵某晖等人确实实施了非法侵入申某住宅的行为,并且存在打砸门窗的举动;双方发生了激烈打斗;申某持刀造成郭某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的结果;郭某的死亡原因经法医鉴定,是左股动脉离断大出血导致的失血性休克。
更值得注意的是,检方已当庭明确,其中一名伤者韩某的受伤属于申某的正当防卫所致,这意味着案件的核心争议被进一步聚焦:针对郭某的反杀行为,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
从网友的反应来看,多数人站在申某一边。“动物都有领地意识,何况是人?”这种朴素的情感很容易理解,家作为每个人的“安全堡垒”,被他人强行闯入并打砸,任谁都会产生强烈的防卫欲望。
不少人提到了美国的“城堡法则”,即只要入侵者强行闯入住宅造成危险,房屋主人就有权采取致命手段反击。但咱们必须明确,中国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严格标准,不能直接照搬国外法律,得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分析。
要判断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就得回到《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参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具有防卫意图。
而本案中最关键的争议点,在于两个核心问题:一是郭某一方的不法侵害是否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二是申某持刀反杀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咱们先看第一个问题。最高检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属于不法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害人有权实施防卫。但防卫的强度要与侵害的强度相匹配。
这里就不得不提到一起相似的案例:2016年河北朱某反杀女婿案。当时朱某的女婿齐某因离婚纠纷,翻院墙扔瓦片砸人后跳进院子扭打,朱某持杀羊刀将其杀死。法院最终认定,齐某的行为虽属不法侵害,但仅为闹事性质,未严重危及生命安全,朱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对照河北的案例,检方目前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申某,核心理由可能正是认为郭某一方的侵害未达到“致命程度”。如果按照郭某一方的说法,他们仅为空手打砸、未实施严重殴打,那么申某持刀致人死亡的行为,确实可能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
这也是防卫过当的认定核心——必须同时满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但案件的关键变数,恰恰在于双方各执一词的“持械围殴”情节。
庭审中辩方反复强调,申某是在被多人包围、人身安全受到紧迫威胁的情况下才反击,这种被动性和紧迫性应当作为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而法律恰恰为这种极端情况预留了空间——《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条款: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行凶”不仅包括使用致命性凶器的行为,即便未使用凶器,但根据侵害人数、打击部位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也可认定为“行凶”。
这就意味着,如果有证据证明郭某一方确实是多人持械围殴申某,并且有“弄死你们”的死亡威胁,那么申某的行为就可能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属于正当防卫无需负刑事责任。反之,如果郭某一方确实未持械,仅为一般打斗,那么防卫过当的指控就可能成立。
更值得关注的是庭审中暴露出的一个关键证据疑点:涉案铁路刀上未检出死者郭某的DNA,仅发现申某自身的生物痕迹。
“如果致命伤确实由这把刀造成,为何没有死者痕迹?”这个疑问不仅是辩方的关键突破口,也关系到整个案件的证据链完整性。
此外,郭某中途赶到现场的真实意图、是否参与打斗等细节,目前仍存在争议,这些都需要法院结合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定。
其实类似的住宅防卫案件,近年来已有不少司法实践可供参考。2024年12月河北邢台就曾发生一起类似案件:入侵方强行打砸住宅并围殴屋主,屋主被逼至卧室持水果刀反击,最终法院认定其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判决无罪释放。这两个案件的核心共性在于“住宅被非法侵入”,而司法实践中对这种场景下的防卫行为,往往会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不会以事后冷静理性的标准苛求防卫人。
回到长治这起案件,还有一个细节不能忽视:郭某的妻子赵某晖等三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已被另案处理。这一程序安排本身就表明,司法机关已经认定郭某一方的闯入行为具有违法性,只是这种违法性是否达到需要“致命反击”的程度,仍需进一步判定。
最高法的指导意见强调,认定正当防卫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这意味着法官会站在60多岁老人被多人围堵的情境下,设身处地判断其行为的合理性。
截至目前,长治市中院的一审庭审已结束,但未当庭宣判,案件仍在等待最终判决。无论结果如何,这起悲剧都给我们敲响了两记警钟。
对普通人而言,它提醒我们邻里纠纷务必保持理性,切勿采取非法手段激化矛盾——郭某一方若当初配合警方调解,若未选择破门而入,悲剧本可避免;而申某一方在孩子被咬伤后,若能通过更合理的方式维权,也不会陷入后续的冲突。“人狂必有祸”,这句老话在任何时候都不过时。
从法治层面来说,这起案件再次凸显了正当防卫制度的重要意义。最高法强调要坚决防止“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精神。
山西长治这起案件的判决,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关注。毕竟,这不仅是一起个案的正义,更关乎我们每个人的安全感。你认为申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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