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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岁老人被撞后3个月去世,司机赔偿60万后获刑1年2个月,广东省高院决定再审:量刑明显不当

排行榜 2025年11月26日 10:34 1 admin

95 岁老人遭车祸 3 个月后离世,司机赔偿 60 万仍获刑,广东高院认定量刑不当启动再审

司法审判中,责任划分与量刑适配始终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核心环节。近日,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交通肇事案迎来重要转折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对该案提审。案件的焦点在于,95 岁老人因车祸受伤后三个月去世,鉴定显示自身基础疾病是死亡主因,车祸损伤仅为次要因素,司机在赔偿 60 余万元后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这一判决引发家属强烈质疑,最终推动再审程序启动。

95岁老人被撞后3个月去世,司机赔偿60万后获刑1年2个月,广东省高院决定再审:量刑明显不当

工业园倒车酿事故:95 岁老人受伤,三个月后医院离世

60 岁的梁某清是广东阳江市江城区一名货车司机,事发时正在为林姓女车主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2023 年 2 月 21 日下午 4 时 30 分左右,梁某清因车辆打氧机出现故障,驾车前往阳江市高新区 234 国道 3285 公里附近的辉源钢箱厂寻求维修,得知该厂无法处理相关故障后,他便驾车准备离开。

当车辆行驶至钢箱厂门前的工业园道路上时,梁某清启动倒车操作。倒车过程中,他突然听到车后传来一声异样的碰撞声,心中顿生警觉,立即踩下刹车熄火,快步下车查看情况。眼前的场景让他瞬间紧绷 —— 一名白发老翁侧身倒在车辆后方的地面上,表情痛苦,无法自主起身。梁某清没有丝毫犹豫,立刻掏出手机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和 110 报警电话,随后在现场等候救援。

救护车很快抵达现场,医护人员对老翁进行初步检查后,将其紧急送往阳江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交警部门也迅速赶到事发地,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拍照取证,并向梁某清了解事发经过。经医院详细诊断,老翁全身多处受伤,包括右足多发跖骨骨折、左侧颧弓骨折、左侧第 5 至 7 肋骨骨折、双肺挫伤,以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病情需住院观察治疗。

95岁老人被撞后3个月去世,司机赔偿60万后获刑1年2个月,广东省高院决定再审:量刑明显不当

令人惋惜的是,经过三个月的住院救治,同年 5 月 22 日晚 11 时左右,这名姓黄的老翁在病房内突然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心电监护仪屏幕上随即呈现一条直线。病历记录显示,医护人员第一时间采取抢救措施,实施心脏按压,并静脉推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急救药物,同时电话联系家属沟通病情。家属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气管插管等有创操作,经过持续抢救,老人始终未能恢复自主心跳和呼吸,双侧瞳孔散大至边缘,对光反射完全消失,大动脉搏动也停止。最终,家属决定放弃继续抢救,医院正式宣告老人死亡,死亡原因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

责任认定与死因鉴定:司机负全责,自身疾病为死亡主因

2023 年 3 月 23 日,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指出,梁某清驾驶车牌号为粤 Q0GXXX 的轻型货车倒车时,未充分察明车后道路情况,导致车辆碰撞行人黄某,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过错。经调查,无证据表明黄某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因此认定梁某清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需承担责任。

95岁老人被撞后3个月去世,司机赔偿60万后获刑1年2个月,广东省高院决定再审:量刑明显不当

为明确黄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同年 8 月 2 日,阳江市交警支队高新大队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死因鉴定。鉴定中心结合老人的病历资料、系统剖验结果及法医病理学检查,进行了细致分析:黄某已是 95 岁高龄,身体免疫力和创伤恢复能力相对低下,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经治疗后虽有好转并进入恢复期,但治疗期间并发了相关疾病。综合全部医学证据,鉴定中心认为黄某的死亡符合 “在多种慢性疾病基础上,外伤后并发支气管肺炎,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的情形。

2023 年 10 月 13 日,该司法鉴定中心正式出具鉴定意见,明确自身因素是导致黄老翁死亡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仅为次要因素。这一鉴定结果,成为后续案件民事赔偿和刑事判决的关键依据,也为双方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民事赔偿尘埃落定:家属获赔 60.2 万元,未出具谅解书

2024 年 9 月,黄某的儿子和女儿作为原告,将梁某清、车主林某,以及承保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广东分公司一同诉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索要民事赔偿。

原告诉称,父亲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不幸离世,给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 29.6535 万元(按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59307 元 / 年计算 5 年)、精神损害抚慰金 8 万元、丧葬费 7.5935 万元、医疗费 13.7 万余元等,各项损失共计约 64.65 万元。扣除保险公司已垫付的 1.8 万元医疗费,以及事发后车主林某垫付的 1 万元,原告实际主张赔偿金额约为 61.85 万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司法鉴定意见,黄某自身因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 30%。但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虽有一定影响,但这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 “受害人过错”,不能以此为由减轻交通肇事方的赔偿责任,因此未采纳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

2025 年 2 月 25 日,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黄某的子女支付各项赔偿共计60.2 万余元,其中包含死亡赔偿金 29.6535 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8 万元。

梁某清的儿子梁先生事后向记者表示,事发后他们全家始终积极处理此事,多次提着水果等慰问品前往医院探望黄某,也反复向家属赔礼道歉,希望能获得对方的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为后续的刑事处理争取从轻情节,但这些请求均遭到黄某家属的拒绝。

刑事判决引发争议:司机获刑 1 年 2 个月,申诉之路波折

2023 年 11 月 26 日上午,梁某清接到阳江市交警支队高新大队的电话,通知其前往大队配合调查。梁先生回忆,父亲当天中午准时抵达后便被警方控制,次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6 日,梁某清被取保候审,当晚 9 点左右,梁先生前往看守所将父亲接回家中。此后,梁某清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均保持取保候审状态。

2024 年 9 月 29 日,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梁某清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梁某清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院也指出,梁某清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庭审过程中,梁某清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检方的量刑建议过重,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2024 年 11 月 25 日,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梁某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梁某清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即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梁先生表示,他们随后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同样遭到驳回。不死心的家属以 “交通事故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次要原因,且保险公司已全额赔付赔偿款” 等为由,继续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高院介入迎来转机:认定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提审

2025 年 9 月 25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梁某清的申诉出具了再审决定书。决定书明确指出,经该院审查认为,原审生效裁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经广东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案由广东省高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截至目前,该案的再审开庭时间尚未确定,后续审理结果仍需等待司法程序的推进。这起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死因因果关系划分、民事赔偿与刑事量刑的平衡等问题,既牵动着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类似案件法律适用的广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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