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江瀚视野在资本市场上,以美元债券为代表的美债投资品堪称是金边债券,一直都被认为是全球最稳定的投资标的,但是就在最近30年来全球央行的黄金持有量...
2025-12-14 0
今年以来,北京法院深入开展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及推进社保基金群众身边具体实事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医保社保骗保犯罪,为维护医保社保基金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规范引导作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医保社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聚焦医保社保骗保犯罪的“全类型”,如内外勾结骗取医保基金、倒卖医保“回流药”、冒领养老保险金、骗领失业保险金等,彰显北京法院严厉打击医保社保骗保犯罪的坚定决心;二是坚持全链条惩治。李某等人诈骗案中,北京法院对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基金的单位负责人、中介人员以及骗领人分别以诈骗罪判处刑罚并追缴犯罪所得,强化全链条惩治,形成有力震慑。三是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严惩处医保社保骗保犯罪,重点打击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对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确保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依法惩治医保社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陈某、李某诈骗案——依法惩处内外勾结型骗取医保基金犯罪
案例二:邹某、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惩处倒卖医保“回流药”犯罪
案例三:翟某诈骗案——依法惩处冒领养老保险金犯罪
案例四:刘某诈骗案——依法惩处通过为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人员办理社保增员、减员的方式帮助他人骗领失业保险金犯罪
案例五:李某等人诈骗案——依法全链条惩处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基金的单位负责人、中介人员及骗领人
案例一:陈某、李某诈骗案——依法惩处内外勾结型骗取医保基金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4年8月间,在北京市某三甲医院药剂科工作的被告人李某,长期将其多名亲属的医保卡提供给被告人陈某,由陈某使用上述医保卡在该医院冒名购药后将所购药品转手出售,所得款项由二人伙分;李某、陈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医保基金共计30余万元。陈某、李某于2024年8、9月间被公安机关分别抓获,二人通过家属退缴了全部赃款。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累计数额巨大,该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某、李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案违法所得已退缴,依法对二人均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将二人所退款项发还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涉医保领域犯罪的典型案例。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医保制度健康运行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惠民、利民的社会福利制度。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作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接触到使用他人医保卡冒名购药的不法行为后,不仅不予制止、举报,而且还从中发现“商机”,常年将家中老人的医保卡交予陈某用于冒名购药,并按约定比例从该灰色产业链中非法获利,从受人尊重的医疗工作者蜕变成侵吞医保基金的“内鬼”,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综合考虑陈某、李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对二人判处刑罚,并将被骗取的医保基金尽数追回,彰显了对医保领域犯罪零容忍、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鲜明立场。
案例二:邹某、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惩处倒卖医保“回流药”犯罪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医院等地非法收购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并加价出售给被告人邹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57637元。王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民警在王某所驾驶车辆和现住址共查获并扣押药品40种634盒。经价格认定,部分药品价值人民币39298元。邹某于2025年2月11日被抓获归案。王某于2024年8月27日被抓获归案,并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王某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邹某、王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且王某具有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对二人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倒卖医保“回流药”犯罪的典型案例。回流药是通过医保报销渠道获取后经非法转手再次进入市场销售的药品,参保人往往虚构用药需求超量开药,经医保报销后转卖,在医保骗保案件中形成“开药—回收—转卖”的黑灰产业链。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邹某明知药品系通过医保骗保获取,却仍非法收购、销售,牟取非法利益,属于医保骗保犯罪链条中的典型“下游环节”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正常秩序,依法应予惩处。法院考虑到邹某、王某与上游骗保人员并未事先通谋,认定二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再综合考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二人判处如上刑罚并处罚金,彰显了司法机关全链条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的决心,对净化医保环境、维护基金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翟某诈骗案——依法惩处冒领养老保险金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5日,被告人翟某的母亲刘某去世。翟某隐瞒上述事实,自2022年5月开始以刘某的名义从北京市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持续冒领养老金。2024年9月,翟某向该中心提交伪造的刘某死亡证明及火化证。通过上述手段,翟某骗取养老金和超发的丧葬抚恤金共计16万余元。2025年1月5日,翟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翟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翟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责令翟某全额退赔人民币十六万余元,发还北京市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骗取养老保险金的典型案例。养老金是群众的“养老钱”,其安全关乎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本案判决的警示意义在于:其一,明确了隐瞒亲属死亡事实骗领养老金绝非“小事”,可能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其二,有关部门通过技术手段能有效识破骗保行为,切勿心存侥幸;其三,引导公众知晓亲属去世后应及时上报,合法申领丧葬抚恤金等相关待遇,而非触碰法律红线骗取养老金。
案例四:刘某诈骗案——依法惩处通过为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人员办理社保增员、减员的方式帮助他人骗领失业保险金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刘某受王某(另案处理)指使,通过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内北京某超市、北京某商店的企业管理界面,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乔某兰、邓某等46人先办理社会保险增员、再进行减员,致使原本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上述人员领得失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上述人员已退缴骗领的失业保险金人民币72万余元。案发前,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向刘某了解情况时,刘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后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刘某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5200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帮助他人骗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被有关组织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故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骗取失业保险金的典型案例。失业保险金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一环,是国家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刘某通过为不存在劳动关系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增员、减员的方式,帮助他人骗领失业保险金,使得本应助益于真正失业人员的专项基金受损,损害了参保人的共同利益,扭曲了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的初衷,侵蚀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刘某虽然不是非法利益的直接获取者,但其行为系诈骗犯罪的重要环节,应以诈骗罪追究刘某刑事责任。法院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鉴于刘某具有从犯、自首、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案例五:李某等人诈骗案——依法全链条惩处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基金的单位负责人、中介人员及骗领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系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12月至2023年7月,李某通过其公司与原本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人虚构劳动关系,由该公司短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解除劳动关系,使得该部分人员取得相应资格,从而骗领国家失业保险金、临时价格补贴等钱款,李某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牟利。经查证,李某通过上述方式为50名申领人骗取失业保险金、临时价格补贴共计102.9万余元,李某按照每人能够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左右收取“手续费”,获利10万余元。
中介人员冯某、刘某为牟利,在明知他人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仍介绍、帮助多人通过李某经营的上述公司骗取失业保险金等钱款。
待业人员董某、陈某通过虚构与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金等钱款数万元。
2024年1月27日,李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冯某等人被民警抓获到案。案发后,40余名申领人已退还相关钱款。
【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而通过欺骗手段帮助他人骗取国家失业保险金等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冯某、刘某、董某、陈某等四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国家失业保险金等钱款,数额较大,以诈骗罪判处冯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到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社保诈骗案件不但严重侵蚀社保基金安全、破坏社会公平秩序,更严重损害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人民法院依法全链条惩治社保诈骗犯罪,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惩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基金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中介人员,对于直接骗领社保基金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亦从严惩处。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李某等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对五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并追缴犯罪所得,向社会传递出“社保制度决不容钻空子”的信号。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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