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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活体动物,国门不容“鱼”越

抖音推荐 2025年11月28日 10:04 1 cc

近日深圳罗湖海关查获的“裙内藏匿229条平鳍鳅科活鱼”事件,不仅是一起典型的走私行为,更暴露出外来物种非法入境对我国生态安全构成的重大威胁。

走私活体动物,国门不容“鱼”越

此类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海关监管制度和生物安全法律体系,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一、走私未经检疫活体动物的生物安全风险

平鳍鳅科鱼类虽为观赏鱼,但属于外来物种,若未经检疫擅自引入并流入自然水域,可能带来以下危害:

生态失衡:外来物种可能因缺乏天敌而迅速繁殖,挤占本土物种生存空间,破坏原有食物链结构;

疾病传播:未经检疫的活体动物可能携带病原体(如寄生虫、病毒、细菌),对本地水生生物乃至人类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基因污染:若与本地近缘种杂交,可能导致本地种群遗传多样性下降甚至灭绝。

我国《生物安全法》第60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该事件中旅客未申报、未检疫即携带大量活鱼入境,已明显触碰生物安全红线。

二、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规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列入国家禁止进境物名录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禁止携带或邮寄进境。

平鳍鳅科活鱼作为活体水生动物,通常属于需审批、检疫方可进境的物品,未经许可即属禁止进境物。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进出境人员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所携物品。该旅客选择无申报通道且刻意隐藏,构成逃避海关监管。《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擅自携带禁止进境物入境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物品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可能构成的刑事犯罪及法律依据

若行为情节严重,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1. 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款:“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事件,229条活鱼数量大、隐蔽性强,若被放生或流入市场,极可能造成生态扩散,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已有判例:如2023年广东某案因偷运上千只红耳彩龟(同为外来龟类),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以外的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涉案鱼类被列入《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由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则其行为亦可能构成此罪。

四、结语:国门生物安全不容儿戏

海关是国家生物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此次“鱼尾裙”走私事件看似荒诞,实则警示我们:外来物种入侵已非遥远风险,而是现实威胁。每位公民都应自觉遵守进出境检疫法规,杜绝侥幸心理。对于蓄意夹带、逃避监管的行为,法律必将依法严惩,以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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