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的妻子已怀孕37周,进入孕晚期,随时可能临产。作为丈夫,曹某深知此时妻子需要专人陪护,处理孕期突发状况、准备待产事宜。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
2025-11-24 1
曹某的妻子已怀孕37周,进入孕晚期,随时可能临产。作为丈夫,曹某深知此时妻子需要专人陪护,处理孕期突发状况、准备待产事宜。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符合条件的已婚男性职工,在配偶生育时可依法享受10天陪产假,这一法定福利为职场男性兼顾工作与家庭提供了保障。
11月4日清晨,曹某提前抵达公司,8时58分,他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提交了陪产假申请,附带了妻子的孕检报告照片,明确说明妻子已孕37周,需居家陪护,申请自当日起享受10天陪产假。他本以为这是符合规定的正常申请,只需等待公司审批通过,便可安心回家陪伴妻子。
然而,事情的发展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料。提交申请仅8分钟后,即9时06分,曹某便收到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发送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通知中明确写道,因曹某11月1日存在"旷工"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这一突如其来的辞退通知,让曹某陷入错愕与愤怒。
回溯11月1日的出勤情况,考勤记录清晰显示,曹某当天9时准时到岗打卡,10时17分因处理临时个人事务短暂离开公司,中午时分便已返回岗位继续工作,全天并未出现无故缺勤的情况。11月2日至3日为法定双休日,曹某按规定休息,不存在任何旷工嫌疑。
为了挽回工作,也为了顺利享受陪产假陪护妻子,11月5日,曹某特意补交了书面陪产假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但公司方面态度坚决,不仅拒绝了他的请假申请,还明确告知劳动关系已解除,补交申请已无意义。公司的强硬态度,让曹某意识到,单纯沟通已无法解决问题,唯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4年12月9日,在与公司协商无果后,曹某正式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两项核心诉求:一是要求公司支付2024年10月15日至11月13日期间的工资;二是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方面坚持认为,曹某11月1日的短暂离岗行为构成旷工,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章制度;对于陪产假申请,公司声称曹某的申请不符合内部流程,且陪产假属于"不必要的福利",不应支持。
曹某则向仲裁委提交了考勤记录、聊天记录、孕检报告、辞退通知等证据,证明自己11月1日正常出勤,不存在旷工行为,申请陪产假符合上海市相关规定,公司的辞退行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2025年1月16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公司应支付曹某2024年10月工资4781.61元(按13天出勤天数折算)、2024年11月1日工资59元,合计4840.61元;对于曹某提出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诉求,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予以驳回。
裁决作出后,公司按要求履行了支付工资的义务,但曹某对驳回赔偿金的裁决结果不服。他认为,公司的辞退行为明显违法,仲裁委未充分考虑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案件进入一审审理阶段。庭审中,双方围绕"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这一核心争议展开激烈辩论。
公司方面继续坚持仲裁阶段的观点,主张曹某11月1日的短暂离岗构成旷工,同时补充提出曹某11月4日提交请假申请后未到岗,亦属于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内部规章制度。为证明其主张,公司提交了所谓的《员工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旷工2天以上可解除劳动合同"。
曹某则反驳称,11月1日的考勤记录已证明自己正常出勤,短暂离岗已提前向直属领导报备,不属于旷工;11月4日提交陪产假申请后,公司当即辞退,并未给予到岗工作的机会,何来旷工一说。同时,曹某指出,公司提交的《员工管理条例》从未向员工公示,也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与职工协商确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2024年11月1日确有到岗记录,短暂离岗后及时返回,公司主张其当日旷工缺乏事实依据;对于公司提出的曹某11月4日旷工的说法,因公司在辞退通知中并未提及该事由,属于诉讼中新增的抗辩理由,法院依法不予审查。
法院同时认定,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管理条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告知,该规章制度对曹某不具有约束力。此外,即便按照公司所述的"旷工2天解除"条款,曹某也不存在累计旷工2天的行为,公司的辞退条件并未成就。
综上,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公司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经济补偿按半个月工资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二倍。结合曹某月工资8000元的标准,判决公司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对于曹某提出的其他诉求,因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作出后,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试图推翻一审判决。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出了一系列令人震惊的理由:
其一,曹某申请陪产假属于"借陪产之名行不劳而获之实",违背了"多劳多得"的职场原则;其二,曹某在与公司沟通期间,"教唆其他员工留存用工证据",存在不当行为;其三,曹某曾"擅自取走个人人事资料",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其四,公司"员工双休日工作属常态",曹某11月2日至3日未加班,本身就存在违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合法。
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针对公司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逐一进行了驳斥:
关于"陪产假是不劳而获",法院指出,陪产假是《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明确赋予符合条件男性职工的法定福利,并非"不劳而获",公司的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关于"教唆员工留证",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属于主观推测,不能作为上诉理由;关于"擅自取走人事资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且即便存在该行为,也不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关于"双休日上班是常态",法院明确指出,该观点与《劳动法》关于休息日加班的规定相悖,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公司不能以"常态加班"为由否定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曹某11月1日正常到岗,11月2日至3日为法定休息日,公司于11月4日即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即便按照公司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未达到"旷工2天"的辞退条件。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公司负担。
拿到二审判决书的那一刻,曹某正在医院陪护即将临产的妻子。他看着判决书上明确的判决结果,连日来的焦虑与奔波终于有了结果。公司的违法辞退未能剥夺他的法定权益,法律的公正判决为他讨回了公道。而这场因陪产假引发的劳动纠纷,也让更多职场人意识到,法定权益不容侵犯,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才能获得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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