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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案例:男方共同出资并以女方名义购房登记,分开后能要回多少

抖音热门 2025年10月20日 00:02 1 cc


北京案例:男方共同出资并以女方名义购房登记,分开后能要回多少

基本案情

王某(男)与姚某(女)曾为恋爱关系,且有结婚意向。王某未取得北京市商品房购房资格。2012年6月,姚某以自己名义与卖方及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总价款380万元,另有居间费4.3万元、税费20.25万元。2012年6月27日,姚某银行账户收到王某的父亲王某某汇来的100万元和150万元(转账备注为“房款”)。2012年6月28日,姚某向卖方支付购房款2297500元,其余20.25万元用于支付税费。2012年6月30日,王某向卖方转账支付购房款197310元。2012年7月2日,姚某向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360个月,同日涉案房屋登记在姚某名下。

2016年11月1日,王某起诉姚某所有权确认纠纷,要求确认自己为涉案房屋共有权人,后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认为虽二人共同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姚某名下,但因王某无购房资格,无法成为所有权人,王某可就出资款及其他权益另行主张。王某再次起诉,请求姚某按其出资比例67.16%返还购房出资款及增值收益,并申请对涉案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显示,按毛坯房标准评估价值为1016.13万元。

2018年,一审法院判决姚某返还王某506.93万元;姚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姚某不服上诉申请再审。

双方观点

王某观点:认为自己在购房过程中支付了部分款项,且父亲也汇来了房款,自己与姚某共同出资购房,在无法成为共有权人的情况下,姚某应按其出资比例返还购房出资款及相应增值收益。

姚某认为返还数额过高。

裁判结果

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姚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王某350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依照法律,法律无规定可适用习惯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订婚是婚姻缔结过程中的重要民间习俗,订婚后的财产安排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目的无法实现时,接受财物一方应返还,符合习惯做法。本案中房屋购买后存在自然增值,双方对增值收益归属争议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双方系自由恋爱,以感情和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而非借婚姻索取财物。购房目的是作为婚后共同居所,而非房地产投资。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并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无明确归属约定,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套用投资收益原则,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登记权利人身份与增值收益直接挂钩。

应基于婚约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因此再审法院酌定姚某返还王某3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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