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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两男子因琐事引发打斗,先动手的只罚100元,还手的却拘留3天?原因是......

排行榜 2025年12月17日 03:02 1 cc

“他先打我,

广西两男子因琐事引发打斗,先动手的只罚100元,还手的却拘留3天?原因是......

我还手属于正当防卫,

怎么变成殴打他人了?”

日常生活中

不少人会有这样的疑问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近日审结一起因琐事引发打斗

导致被行政拘留的行政诉讼案件

厘清正当防卫和相互斗殴的界限



案情简介

赵某与钱某同在一个市场做生意,门面相邻。去年4月,赵某将钱某门面顾客的手推车推到远处,双方因此发生口角。

赵某推落钱某的部分货物,钱某打了赵某一拳,赵某抬手招架并后退两步。之后,钱某没有继续殴打赵某的动作,但此时赵某上前抓住钱某的手将其摔倒在地,按住其头部用力向地面撞击。钱某奋力反抗,赵某这才松手。

钱某立即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让头部受伤出血的钱某先去治疗,再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经鉴定,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派出所组织赵某与钱某进行调解,因双方对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辖区公安分局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对钱某处以罚款100元。赵某不服,主张是钱某先动手打人,其还手属于正当防卫,不是殴打他人,遂起诉至柳北区法院。



法院审理

柳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赵某被钱某打一拳后还手的性质,以及行政拘留决定的合法性。

事件起因是赵某将钱某门面顾客的手推车推到远处,导致双方发生口角进而相互辱骂,赵某对此存在过错。争吵中,赵某推落钱某的货物,导致冲突升级,赵某对此亦存在过错。

钱某先动手打赵某一拳,赵某抬手招架后退两步,钱某没有继续攻击赵某的动作,此时并未存在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赵某可尝试以躲避、离开现场等方式脱离冲突并报警求助。但赵某立即还手,冲向前抓住钱某的手将其摔倒在地,在钱某已被制服的情况下,赵某仍按住其头部用力向地上撞击数次,主动攻击性强,是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缺乏正当防卫行为的意图、被动性及必要性,属于主动殴打他人。

赵某与钱某门面相邻,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钱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伤害后果较轻。公安分局认定属于“情节较轻”情形,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裁量适当。

柳北区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被打一拳后还手构成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二者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具有相似的外在表现,但二者属性存在根本不同。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相互斗殴是“不正对不正”,双方都是为了侵害对方,具有主动性和攻击性。

认定构成正当防卫须满足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3.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有正当防卫的意图。

4.对象条件。行为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5.限度条件。行为人采取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即应综合考虑案件发生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门面相邻的两人在相处中难免有摩擦,应依法理性和平解决,切莫动手。在对方先动手的情况下,应保持冷静,及时躲避、离开现场并报警求助。只有面临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才能采取正当防卫手段,切勿冲动以暴制暴引发事态升级。

本报记者:赖隽群

通讯员:黎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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