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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不是家暴的免罪牌

抖音热门 2025年11月28日 06:01 1 admin
未婚不是家暴的免罪牌

经观评论

陈碧/文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反家暴的典型案例。其中,马某某虐待案引发了关注。该案将稳定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对致同居女友自杀身亡的马某某追究了虐待罪的刑事责任。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一起旧案——牟某翰虐待案作为反家暴的典型案例公开发布。2018年,牟某翰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19年起持续精神折磨被害人,2020年被害人不堪虐待自杀身亡。法院认为,牟某翰与受害人处于同居状态,已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故认定二者为家庭成员,解决了未结婚但受虐待却不适用虐待罪的问题。

至此,最高检、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马某某虐待案和牟某翰虐待案,旗帜鲜明地将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进行了符合立法本意和时代背景的解释和适用。

案件推动了刑法与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效衔接,它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在追究虐待罪、遗弃罪等涉及“家庭成员”的刑事责任时,家庭成员不以结婚证为必要条件,只要构成稳定共同生活关系的,就属于家庭成员。这回应了当下多元化婚恋模式下家暴维权的需求,也使得女性在婚姻之外同样享有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平等保护,我国在“家暴零容忍”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步。

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以家庭成员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和受害人为同一家庭里共同生活的成员。为什么他们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一般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因此,夫妻、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被毫无疑义地视为“家庭成员”。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有不少伴侣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同居状态,具有共同生活的事实,这种关系同样具有典型家庭成员间的亲密性、稳定性、扶持性等特征,应依法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

虐待罪以往强调“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因此造成了一种误解:只要不结婚就不是家庭成员,就不受“虐待罪”的涵摄和追诉,因此一些同居暴力案件很难以这个罪名立案。但从本质上看,如果虐待罪将保护范围局限于婚姻家庭,重形式而不顾实质的话,就限缩了国家对妇女的保护范围,这与立法本意相悖。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有特别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禁止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并通过人身保护令将保护扩展到恋爱阶段甚至离婚后的妇女权益保护。这两部法律都拓宽了反家暴保护的身份门槛,凸显了非婚亲密关系中的暴力问题,刑法也有必要进行衔接。

社交媒体上有人提出疑问:如果把稳定同居期间发生的暴力伤害纳入“家暴”范畴,是不是意味着对这种行为的从轻发落?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读。家暴是一个涵盖范围广泛的行为范畴,其边界既包括殴打、辱骂、恐吓等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也囊括了故意伤害、虐待、遗弃乃至故意杀人等触犯刑法的严重暴力犯罪,本质是对所有基于家庭关系的暴力行为的否定。将同居对象有条件地认定为家庭成员,意味着反家暴的保护对象扩大到婚姻之前,这些受到暴力侵害的人可以根据侵害程度选择不同的救济途径。

对两高的这一表态,也有女性质疑:为什么要强调家庭成员?为什么要强调家庭暴力?暴力就是暴力,家庭内外没有区别。但实际上,家庭暴力概念的提出是妇女权益保障的里程碑,第一次明确“法可入家门”,第一次把行为人和受害人明确与家庭关联,让“关起门来打老婆、打孩子”这种古代被认为“尊犯卑”的行为成为可以被公权力干预的违法犯罪。

暴力前面有“家庭”二字,绝不意味着国家的后撤和袒护,也不意味着对暴力行为的严惩只局限于婚姻家庭之内。“家庭”两个字,是为了提示这种行为的高度隐蔽性与控制性。即便它不发展成恶性的犯罪,也可能对身在其中的人构成持续的伤害,构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情况看,法律对家暴的治理仍然不足,社会对家暴仍存在偏见和容忍。

我们不应该只在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才审视或者谴责家暴这一行为。只是谴责暴力,并不能解决真正的问题。哪怕实施暴力的人都付出了代价,承担了刑事责任,当事人也已经受到了伤害。而且,同样的事情会不会在不同的家门里重演呢?进一步而言,还是要营造更为平等的两性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必用暴力和控制来解决问题,另一方也不必用忍让来维系关系,社会需要一种共识:家暴没有任何理由。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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