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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诉江南案历时九年达成和解 「抄袭」与「致敬」的界限何在?

热点资讯 2025年09月24日 00:34 1 cc
金庸诉江南案历时九年达成和解 「抄袭」与「致敬」的界限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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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靖、黄蓉、令狐冲、乔峰等,是哪位作家笔下的人物?大部分人第一直觉会想到金庸,但我依稀还记得,十多年前还有一部《此间的少年》风靡一时,作者为知名网络作家江南。这本小说里,善良木讷的寒门子弟郭靖考上汴京大学,因化学系老师丘处机阴差阳错的介入,和来自单亲家庭的大小姐黄蓉相识,乔峰和虚竹一同代表院系篮球队出战,令狐冲因组织新生舞会时处理不好人际关系烦恼......

该作品不仅使用了金庸武侠系列中的人物名字,连人物关系设定和剧情走向也有相似之处,但故事背景放在了现代,题材也并非江湖恩怨,而是校园青春题材。

金庸诉江南案历时九年达成和解 「抄袭」与「致敬」的界限何在?

2010年,《此间的少年》不仅收获了多项网络文学奖项,还被改编成影视作品,2016年,随着知名影视企业争夺该书改编权,作品曝光度进一步提升,也引来了金庸本人的关注,但并非正面反馈。同年7月,金庸正式起诉江南,主张对方抄袭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发行、复制该书并销毁已出版书籍。

江南则辩称,由于自己的作品在类型(校园青春文学)、主题、社会背景上和金庸作品(古代背景的武侠文学)有较大区别,且表述方式上也有自己的原创设计。在江南一方看来,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一种思想,带来的也是不同的阅读体验,因此不属于侵权。

金庸诉江南案历时九年达成和解 「抄袭」与「致敬」的界限何在?

那么,江南到底有没有抄袭金庸呢?2018年8月16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构成抄袭,但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68万元。

一审法院认可了江南关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辩护理由,即著作权法只保护想法的具体表达,而不保护作 品所反映的思想感情,即著作权法不保护抽象的思想、观念、理论、构思等。经常看网文作品的朋友应该能理解,文学创作经常有一些「套路」,比如「扮猪吃老虎」、「退婚流」、「扫地僧式人物」等,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仅仅借鉴他人套路(如穷小子邂逅富家女、人物揭开自己身世之谜等),并不构成抄袭。

在一审判决看来,两部作品中同名的角色也存在和原作不同的选择和安排(如康敏和乔峰并未设计陷害乔峰、穆念慈的感情也收获了相对圆满的结果),《此间》中的人物名字仅仅起到了一种「识别符号」的作用,用于体现作者的抽象理念,而非直接沿用具体情节表述,因此只有抽象的相似而不存在实质表达上的相似。

不过,这也不意味着江南可以打着「致敬」的旗号随意使用金庸作品中的人物设定。判决指出,金庸笔下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元素,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能够让作者与之产生稳定的联系,具有商业价值。江南利用这些元素进行文学创作并获取收益、借助金庸原作品的影响力获取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个虚构的例子来说:假如我未经漫威公司授权,制作了一部中国背景的超级英雄短剧,其中出现了钢铁侠过不了北京地铁安检、美国队长和中国队长打赌喝豆汁的情节,虽然这段剧情属于原创,但利用了原作人物的知名度吸引观众,就属于不正当竞争了。

金庸诉江南案历时九年达成和解 「抄袭」与「致敬」的界限何在?

2018年10月30日,金庸去世,但这场官司并未了结,金庸后人及代理人并不接受一审判决,选择上诉。2023年4月2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进一步认定《此间的少年》不仅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即人们常说的抄袭。

这一判决,被业界认为是对传统裁判原则的突破:一般而言,仅仅利用他人作品中的角色形象进行「二次创作」(俗称写「同人」),只要包含原创情节,并不会被认定为抄袭,仅会在用于商业目的、和原作品产生竞争时被追究不正当竞争的责任。但是,二审判决却没有机械适用这一原则,判决是如此论述的:

虽然就单个人物形象来说,难以都认定获得了充分而独特的描述,但整体而言,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体现了查良镛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打个比方来说,金庸笔下的角色并不是一个个孤立的名字,而是包含着特定情节安排的「压缩包」,就像一提到唐僧师徒就会自动联想到取经的故事、诸葛亮和王朗的名字同时出现时脑内自动播放「我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一样,特定的人物组合和具体的表达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两个例子中,因为原作者已经去世上百年,作品自然已经不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金庸音容宛在,利用他笔下的人物进行创作,就容易涉足雷区。

金庸诉江南案的二审判决在网络文学领域引发了极大的争议,有从业者认为,这简直不给同人创作活路,意味着只要在书中出现了他人作品里的角色名字就可能吃官司;但也有人持有乐观态度,认为不能离开量变谈质变,只要不像江南那样一口气使用了60个原作者塑造的人物形象,只是零星使用其他作品中的元素进行「致敬」,也不致于被判令赔偿损失。

金庸诉江南案历时九年达成和解 「抄袭」与「致敬」的界限何在?

最近,该案终于迎来了大结局:2025年9月1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全面和解,各退一步:各方一致同意不以“剽窃”定性被诉行为,江南同意不再以原样再版《此间的少年》,如未来再版,将不再使用金庸作品中的独创人物名称及相关内容,对于已经支付的赔偿则不再作出变动。

回顾《此间的少年》引发的九年诉讼风波,我们能获得什么启示呢?对于创作者来说,如果想要吃网文这碗饭,无非就是记住三件事:

1、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尽可能避免大量使用他人作品中的角色和故事背景,对他人的模仿和致敬应停留在抽象的套路层面而避开具体人物。毕竟,结合二审判决来看,哪怕表述上具有很强的原创性、只是借鉴了他人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和人物关系,也有法律风险;

2、纯凭兴趣写同人、用于满足个人爱好并进行小范围交流问题不大,但后续想要靠写文吃饭乃至通过影视改编等途径获得收益的话,就尽可能避开同人创作这一模式,以免树大招风;

3、真想借鉴其他作品中的人物设定的话,可以去薅古人的羊毛,用四大名著的人物形象二次创作——这些作品已经超出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毕竟,也没见到吴承恩后人起诉《黑神话悟空》游戏制作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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