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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女子以190万把房子卖给租客,租客觉得贵拒绝了,随后女子找其他人170万成交,租客知道后起诉女子……

十大品牌 2025年12月16日 09:05 3 admin

“我卖自己的房子,没赶租客,还让他住到合同到期,他凭什么告我索赔20万?”


杭州的彭女士最近既气又蒙,好好的卖房交易,最后却闹上了法庭,这事儿让她想不通,也在网上引发了关注。


有人说租客就是想讹钱,纯属无理取闹;也有人觉得房东没做到位,该赔偿。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浙江女子以190万把房子卖给租客,租客觉得贵拒绝了,随后女子找其他人170万成交,租客知道后起诉女子……


这事儿得从一套出租房说起。


当时,彭女士把自己的一套房子租给了陆先生,双方签了两年的租约,在最初的一年里,两人相处得还算平和,没什么大矛盾。


可一年后,彭女士家里遇到了点状况,急需周转资金,思来想去,她决定把这套正在出租的房子卖掉。


浙江女子以190万把房子卖给租客,租客觉得贵拒绝了,随后女子找其他人170万成交,租客知道后起诉女子……


按照常理,彭女士首先想到的就是租客陆先生。


毕竟租房市场有个常见的“规矩”,房东卖房,租客往往有“优先购买权”,彭女士也想着先问问陆先生,要是他愿意买,也省了不少麻烦。


一开始,彭女士给房子报了190万元的价格。陆先生听了之后,表示这个价格太高了,需要考虑考虑,没立刻给出答复。


彭女士也理解买房是大事,需要慎重,为了能促成这笔交易,她的丈夫还主动把价格降到了180.8万元,并且多次催促陆先生,希望他能给个准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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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管彭女士夫妇怎么催,陆先生就是迟迟不回应。


就在两人焦急等待,甚至有点不耐烦的时候,终于收到了陆先生的回复,可这句话却成了后续矛盾的“导火索”。


陆先生说:“买房子不是儿戏,刚问我就需要做好决定,考虑几天总需要的吧,你的房子随你怎么处理咯,我只是个租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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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句“你的房子随你怎么处理”,让彭女士夫妇觉得,陆先生这明显就是不想买了,只是不好意思直接拒绝。


当时彭女士急着用钱,也没再多想,既然租客无意购买,那她就只能找其他人。最后,她以170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别人,双方顺利完成了交易。


彭女士本以为这事儿就这么翻篇了,自己拿到了钱解决了资金问题,租客也能继续住到租期结束,互不耽误。


可她万万没想到,房子刚过户没多久,法院传票就送上门了。


陆先生把彭女士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彭女士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还要求彭女士赔偿20万元。


这一下,彭女士彻底蒙了:“我明明先问了他,是他自己不买,我才卖给别人的,怎么就侵犯他权利了?而且‘买卖不破租赁’,他又没损失,还能住到合同到期,凭什么让我赔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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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女子以190万把房子卖给租客,租客觉得贵拒绝了,随后女子找其他人170万成交,租客知道后起诉女子……


这起纠纷之所以引发讨论,核心其实就围绕着一个法律关键词——“优先购买权”。


很多人租房、买房的时候都听过这个词,但具体是什么意思,怎么用,可能没几个人能说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简单来说,就是房东要卖房,得先通知租客,要是租客愿意以和其他人一样的价格、一样的付款方式买,那租客就有优先购买的资格,房东得先卖给租客。


但这“优先购买权”也不是没规矩,不是租客想怎么用就怎么用,需满足相应的法律条件:


第一,房东得主动通知租客,告知租客房子要卖,以及具体的价格、付款方式等信息;第二,租客收到通知后,应在十五日内明确表态是否购买,否则视为放弃。


回到彭女士和陆先生的这起纠纷里,先看第一个条件:彭女士做到“通知”了吗?


很明显,彭女士做到了。她先是报了190万,后来又降到180.8万,每一次都第一时间告诉了陆先生,还多次催促陆先生做决定,从“通知”这一步来说,彭女士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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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问题就出在第二个条件上:陆先生的回应,到底算不算“明确表态”?彭女士觉得,陆先生说“你的房子随你怎么处理”,就是间接放弃买房了;可陆先生却辩称,自己只是想多考虑几天,没直接拒绝,彭女士没等他考虑清楚就把房子卖给别人,就是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


这里就需要明确一个法律常识:在“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上,法律注重“明确表态”。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应在十五日内明确表示是否购买,否则视为放弃。


陆先生这种“不肯定也不否定”的模糊回复,在法律上可能不被认定为有效行使权利。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非常认真细致,调查了很多细节。


法官们一致认为,虽然房东确实向租客提出了190万的售房意向,但这只是个非正式的提议,不构成法律上的要约。


简单来说,就是房东只是表达了出售的想法,但没有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租客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购买,同样,房东也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售价,选择合适的买家。


而且,房产市场的价格本来就受很多因素影响,有涨有跌是正常的。


房东最后以170万的价格成交,并不能说明她在之前提出190万的时候就有欺诈的意图。


另外,租客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自己因为房东的行为,遭受了直接的、具体的经济损失。


所以,法院最后判决,驳回租客的诉讼请求,房东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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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复盘彭女士和陆先生的纠纷,会发现矛盾的根源并非双方恶意相向,而是成年人在人际交往中,常犯却不自知的几个问题。


这些问题看似不起眼,却可能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引发一连串的麻烦,甚至让原本平和的关系走向破裂。


1.沟通时“留半截话”,用模糊表态代替明确回应

陆先生那句“你的房子随你怎么处理”,堪称“模糊沟通”的典型。他既没说“我想买,再给我几天考虑时间”,也没说“我不买了,你找别人吧”,而是用一句话搪塞过去。


在他看来,这是“给自己留余地”,可在彭女士眼里,这可能被理解为“拒绝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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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留半截话”的沟通方式,在社交中并不少见:


同事问你“这个方案周末能帮忙改一下吗”,你不说“能,周日下午给你”,也不说“不能,我周末有事”,只说“我尽量吧”,结果同事满心期待等你反馈,你却没动静,最后可能影响工作进度;


朋友约你“下周五一起吃饭,庆祝我生日”,你不说“一定到”,也不说“去不了,提前祝你生日快乐”,只说“到时候看情况”,朋友可能特意做了安排,你却临时无法到场,易造成误会。


“模糊表态”容易导致误解。在重要事务上,清晰的表达既能避免对方猜测,也能体现对彼此的尊重。有效的沟通应直接、明确,这有助于建立互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2.重要事务“全凭口头”,忽略“证据留存”的重要性

彭女士和陆先生的沟通,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所有关于房价、考虑时间的协商,几乎都是口头沟通或碎片化的文字消息,没有形成正式的书面记录。


等到闹上法庭,彭女士说“我多次催他做决定”,陆先生说“她没给我足够考虑时间”,双方各执一词,却可能缺乏确凿证据,增加了法院审理的难度。


这种“重口头、轻证据”的习惯,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


和合作伙伴谈合作,聊好的分成比例、交付时间,只凭“口头约定”,没签书面合同,最后若对方反悔,维权可能面临困难;


帮朋友垫付了一笔钱,没让对方写借条,也没留存转账时的备注,后来若发生纠纷,证明“借钱事实”可能存在障碍。


应当认识到:书面证据在纠纷解决中具有重要作用。不是说要对所有人都充满戒备,而是要懂得,留存证据是对自己、对他人、对事务本身的负责。


一份合同、一张借条、一段录音、一个转账备注,看似麻烦,却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


3.遇到矛盾“要么忍要么炸”,不懂“理性沟通解决”

纠纷发生后,彭女士的第一反应是“生气、委屈”,而陆先生的第一反应是“直接起诉”,双方可能都跳过了进一步的协商环节。


其实只要双方能坐下来,好好说说各自的想法——彭女士说明“急用钱的处境”,陆先生讲清“需要考虑的原因”,或许就能找到折中方案,比如“给陆先生一个明确的答复期限,彭女士在此期限内暂不寻找其他买家”,从而避免矛盾升级。


可现实中,很多人遇到矛盾,容易陷入“要么忍要么爆发”的循环:


和同事因为工作意见不合,要么憋着不说,心里越想越气,最后可能影响工作;要么当场争执,说狠话伤感情,不利于后续合作。


和家人因为生活习惯有分歧,要么忍气吞声,自己委屈;要么大吵大闹,把小事闹大,破坏家庭和睦。


矛盾不是“洪水猛兽”,也不是“非输即赢”的战场。


遇到问题时,先别急着生气、别忙着对抗,而是冷静下来,尝试主动与对方沟通。


把自己的需求说清楚,也听听对方的想法,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才是真正的“解决问题”。毕竟,关系破裂的代价,往往比想象中更大。


我们常说“要会做人、会处事”,其实所谓的“会”,不过是懂得:


沟通时明确表态,不消耗别人的信任;


办事时留存证据,不辜负自己的付出;


遇矛盾理性协商,不激化彼此的矛盾。


与朋友们共勉。

浙江女子以190万把房子卖给租客,租客觉得贵拒绝了,随后女子找其他人170万成交,租客知道后起诉女子……

来源:国馆文化(ID:guoguanwenhua),用文化温暖人心,让好书滋养心灵,以好物点缀生活。每天8点,分享有深度的好文,品味有内涵的好书,遇见精致有品的美物。本文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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