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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死缓:不认定为正当防卫,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抖音热门 2025年12月22日 07:36 1 cc
“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死缓:不认定为正当防卫,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25年12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梁某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滢在成都市郫都区某小区居住期间,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对同小区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住户曾因此与其发生争执而报警,民警处置后要求梁某滢家人对其严格管理。2024年6月9日,梁某滢再次在上述小区对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在敲击被害人王某雅家房门时,王某雅通过“猫眼”看到梁某滢在其家门口吐痰,遂通过其母联系小区保安到场处理。小区保安到场劝离时,王某雅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滢,二人随即发生争吵,进而在进门处抓扯、打斗。其间,梁某滢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刺、切划王某雅左胸部、头面部等处,王某雅拿起门厅鞋柜上一中空摆件击打梁某滢头面部,保安上前制止无果。打斗中,王某雅受伤倒地,保安拨打电话报警,王某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雅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滢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滢无故在被害人王某雅家外敲门滋扰,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宁权。后梁某滢与王某雅发生冲突,持刀捅刺王某雅并致其死亡,梁某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梁某滢不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经鉴定,梁某滢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特约监督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宣判。

案情回顾:

案件发生于2024年6月9日13时许。梁某某携带刀具,前往被害人王某雅家门口敲门滋事。王某雅察觉异常后通知其母亲并联系物业。保安黄某乾到场劝离梁某某,但梁某某拒绝离开。

随后,王某雅与梁某某发生争执,梁某某持刀对王某雅进行捅刺,致其受伤。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王某雅死亡。

司法鉴定显示,梁某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母亲王女士表示,其女与梁某某素不相识,她无法接受鉴定结果,希望依法严惩凶手。

“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死缓:不认定为正当防卫,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受害人拍摄的视频截图。

5月26日,受害者母亲告诉记者,事发当天自己曾看到凶手,“那天下午一点多,我准备开门把家里的垃圾放在门口,就在我开门的那一刹那,我和凶手就互相对视了一眼,那时候我看到她站在隔壁另一户人家的门口。”

王女士称,她那时候没想那么多,还以为是隔壁才搬来的新住户,凶手看起来干干净净的,还主动向其打招呼询问是否忘带钥匙 。

5月27日,被害者母亲代理律师称,“因为我们申请了证人出庭,两个重要的证人出庭,因为要通知证人,所以延期开庭。”

11月20日,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一审开庭,经过11小时左右的庭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休庭。

王女士说在晚上8点左右,代理律师给她发消息说,梁某某临时决定解除她的辩护人,试图通过这样的手段,拖延对她审判的时间。

王女士称庭审期间,梁某态度非常嚣张,多次打断公诉方的问话,并声称自己没有患精神病,自己当时是正当防卫。王女士认为梁某某正是想通过这样反常的表现来让法官认为她是真的有精神病,从而逃脱应有的惩罚。

12月15日,被害女孩母亲回忆起上次庭审细节称,“被告人多次打断并反驳我的发言,还说是我女儿让她站上被告席”。

受害者母亲告诉大象新闻记者,“凶手没有对保安动刀,只对我的孩子捅了10多刀,保安还去拉她了,凶手的目标非常明确,一般精神病都是无差别杀人”。对于凶手的精神鉴定报告,被害人母亲并不认可,“凶手以正当防卫为自己脱罪,逻辑清晰,怎么可能是精神病 ?”

此前报道:

来源 | 新华社、此前报道

主编 | 彭丹

编辑 | 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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