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抖音热门文章正文

山西高院:当事人另行委托北京律师开庭,本地律师费不退

抖音热门 2025年11月24日 16:03 1 cc

核心提示:当事人另行委托律师,视为对原律师解除委托。

案例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晋民申392号(2025年3月31日裁定)

案情:

1、2020年5月,原告(甲方)与被告某律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指派陈律师担任甲方与某政府行政诉讼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律师费35万元,签订合同当日支付10万元,于2020年5月支付10万元,剩余15万元于2020年6月一次性付清。另约定:因甲方原因中止委托,所交代理费也不予退还。

2、2020年9月30日,被告收到原告律师费20万元。

3、陈律师分别于2020年7月、8月、9月,要求原告支付全部律师费用;并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了“某某公司意见”、“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鉴定申请书”等。

4、2020年10月,原告委托了北京律师代理该案,参加了开庭。

5、陈律师询问二审法官,法官答复称开庭前原告变更成北京律师了,所以不可能再通知其开庭。

6、原告认为陈律师未将案卷材料提供给他,不具有专业性,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律师费20万元。

山西高院:当事人另行委托北京律师开庭,本地律师费不退

裁判理由: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开庭前另行委托北京律师,应认定原告中止了对被告的委托,所交律师费不予退还。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西高院认为,2020年10月原告已与北京律所签订委托合同,并向法院提交新的委托手续,可视为申请人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委托代理律师,系因申请人原因中止委托,根据约定,被告有权不退还律师费。驳回其再审申请。

山西高院:当事人另行委托北京律师开庭,本地律师费不退

笔者分析:

律师代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当事人虽然享有法定解除权,但是也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交充分切实的证据。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随意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律师办理委托事项的成本和实际支出,已经收取的律师费应该不予退还。在本案中,当事人另行委托了外地律师,中止对本地律师的委托,法院也没有通知本地律师开庭,双方的委托合同实际已经解除。

另外,如果律师已经将委托事项办理完结的,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律师费,拒不支付的,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结合到本案,本地律师已经为当事人撰写了大量的材料,提供了辛勤的劳动,当事人应当尊重该劳动成果。

发表评论

德业号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3-2024 德业号.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