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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强奸?男子获刑十个月,再审因证据不足改判无罪

抖音热门 2025年08月18日 16:30 1 cc


自愿?强奸?男子获刑十个月,再审因证据不足改判无罪

【案例】

2021年7月,深圳厨师王某(化名)经朋友程某介绍,雇佣程某女友小水(化名)任店铺服务员。小水入职一周内,与王某自愿发生两次性关系。同年7月23日凌晨,王某至小水住处要求再次发生关系遭拒后离开。小水将此事告知程某及朋友田某(化名),程某、田某以协商为名向王某索财未果,田某遂报警称小水遭“骚扰”。公安机关立案后以强奸罪(未遂)移送起诉。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王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王某不服判决持续申诉。2025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并宣告王某无罪。

【解析】

一、原审定罪证据的重大缺陷

1. 核心证据单一且可信度存疑

指控王某强奸未遂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小水陈述。但再审查明:

小水隐瞒关键事实:未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案发前两次自愿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小水虚假陈述:谎称田某系其“表哥”,并编造前两次性关系系“醉酒/被迫”;

报案动机不纯:程某、田某先索财未果后报警,且报警时仅称“骚扰”而非强奸(《刑事诉讼法》第55条要求证据需排除合理怀疑)。

2. 客观证据无法印证暴力行为

微信记录、证人证言仅能证明王某案发当晚进入小水房间及遭拒后离开,无法证明王某存在强奸故意或实施暴力手段(如伤痕、衣物破损等物证缺失)。

二、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定依据

1. 证据链未达到刑事证明标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定罪证据必须满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

小水案发后微信告知程某“算了,没事了”的客观记录,与其事后指控的“严重暴力侵害”矛盾;

小水向王某亲属索要10万元“撤案费”的聊天记录,印证存在诬陷或夸大情节的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第53条)。

2. 无法排除“事后诬陷”可能性

小水因担忧婚恋关系破裂而隐瞒自愿性行为,后配合程某等人虚假报案,其陈述真实性已被实质性削弱,导致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明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140条)。

三、再审裁判的法律意义

广东省高院严格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三)项),在指控证据存在根本性缺陷且无法补强时,依法撤销有罪判决并宣告无罪,体现了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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