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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横穿工地不幸坠亡,家属起诉KTV、工地及同饮者、索赔60万

排行榜 2025年10月17日 10:26 2 admin

四川凉山,女子和几个朋友吃饭喝酒,酒后她又去参加另外一个朋友在KTV举办的生日会,期间,她在几个包房里来回窜,和不同人喝酒一直到凌晨。聚会结束后,朋友要送她回家,女子严词拒绝,自己骑着电动自行车离开了。出门后,她横穿一个正在施工的工地,准备抄小道回家,结果一不小心跌下一个土坡摔死了。事后,严某的家属起诉KTV、工地、村委会以及和严某一起喝酒的16个人,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近60万。


一、案例详情


女子严某交友广泛,且她生性爱热闹,隔三差五就会和朋友一起聚会,生活十分多姿多彩。


二零二三年1月8日,严某和几个朋友一起在烧烤店吃饭,严某酒量不错,朋友都知道她爱喝、能喝,因此并没有阻止她。


严某一边吃烧烤一边喝啤酒,一顿饭下来,身边多了好几个酒瓶子。


饭还没吃完,严某又得到消息,朋友钟某这天过生日,正在KTV里举办生日聚会,现场非常热闹。


因此,饭刚吃完,严某就马不停蹄骑着电动自行车奔赴下一场。


到达KTV后,严某一看,当天来的人确实不少,和钟某打过招呼后,严某就再次拿着酒喝了起来。喝着喝着,她还在几个包房内来回窜,和不同的人喝酒,一直喝到第二天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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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大家都累了,准备结束聚会回家。


朋友见严某喝了不少,担心她回家途中出意外,就提出送她回家,可严某大手一挥说:“我没喝多不用送!再说了我家就住后面,近的很!”


说完,严某直接骑着电动自行车离开了,朋友见她离开,也转身回家了。


KTV不远处正在施工,严某家就在工地后面不远处,严某从另一头回家需要绕道,但从这条路回家,只要抄近道横穿工地很快就能到。


于是严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就拐进了工地,准备抄近道回家。谁知工地里有一段下坡路,天黑路滑,严某一个不注意,连人带车从坎上翻了下去摔 死 了。


案发后,民警认为,本案是严某单方面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严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为了息事宁人,KTV和工地一人一半,共计出了5万元的丧葬费。


可严某的家属还是不能接受,他们认为,涉案路段就在KTV旁边,并且案发时工地周围没有围挡,也没有安全警示牌。


工地和KTV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才导致事故发生,而且,KTV和工地存在某村的范围内。因此,他们三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当天晚上和严某一起喝酒的一共有16个人,这些人没有尽到同饮者的照顾、提醒义务,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于是,严某的家属起诉工地索赔199625元,起诉KTV和村委会共计赔偿199625元,案发当天和严某一起吃烧烤的几人,以及在KTV一起喝酒的数人,加起来16人,共同赔偿199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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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1、KTV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KTV认为,严某出事故是在KTV之外,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KTV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对进入其场所消费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不仅包括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安全,还包括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进行合理的提示与预防。


严某在KTV内参加生日聚会喝酒直至凌晨,聚会结束后,又自行骑电动自行车离开。虽然严某的坠亡地点并非在KTV内部,但涉案路段就在KTV旁边。


而且,案发时工地周围没有围挡,也没有安全警示牌,该路段紧挨着KTV,且是去KTV的必经道路之一,与他们的经营场所密切相关,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该路段的安全,及时提醒顾客可能存在的危险。


然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限度内,虽然工地路段存在一定危险,但该危险并非由KTV直接造成,KTV对工地的安全状况并没有直接的管理和控制能力。


同时,严某是在离开KTV后自主选择抄近道横穿工地,这一行为超出了KTV能够合理预见和控制的范围。


综合来看,KTV即便有责任,也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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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工地在进行施工活动时,有义务保障施工区域及周边环境的安全,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地施工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围挡、安全警示牌等,以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过往行人的安全。


本案中,案发时工地周围没有围挡,也没有安全警示牌。这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


严某为抄近道横穿工地,由于工地存在一段下坡路,且天黑路滑,最终导致严某连人带车从坎上翻下摔 死。


工地未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牌的行为,使得严某在进入工地时无法提前得知危险情况,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严某的死 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虽然民警认定本案是严某单方面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严某承担全部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工地可以完全免责。


工地未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严某死 亡的原因之一。


根据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工地应当对严某的死 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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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饮者是否应该担责?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饮者之间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及情谊行为中的附随义务等理论。


同饮者之间基于共同饮酒的行为形成一种临时的社交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同饮者负有一定的照顾、提醒义务,以保障彼此的人身安全。


当天晚上先后和严某一起喝酒的一共有16个人,这些同饮者在与严某共同饮酒过程中,如果没有特意劝酒、敬酒行为,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而且,聚会结束后,朋友见严某喝了不少,担心她回家途中出意外,就提出送她回家,可严某严词拒绝。


从整个过程来看,同饮者在聚会结束时已经意识到严某喝了酒,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并提出送其回家,尽到了一定的提醒和照顾义务。


虽然严某最终因拒绝送其回家而在回家途中发生意外,但同饮者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避免可能的危险。


严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和酒量有一定的认知,她自主选择拒绝朋友送其回家,并冒险抄近道横穿工地,导致最终坠 亡。


严某家属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严某共同饮酒的16名同饮者存在其他过错行为,如强迫饮酒、明知其不胜酒力仍劝酒等情况。


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同饮者在本案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照顾、提醒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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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某本人的责任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严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


当天晚上,严某先是在烧烤店与朋友吃饭喝酒,之后又赶赴 KTV 参加生日聚会,并在 KTV 内与不同人喝酒直至凌晨。


聚会结束后,朋友提出送她回家,她严词拒绝,自行骑电动自行车离开。


在回家途中,她为了抄近道,选择横穿正在施工的工地。


工地属于危险区域,且当时天黑路滑,严某应当能够预见横穿工地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她仍然选择冒险行事,最终导致自己连人带车从坎上翻下摔 死。


严某的一系列行为表明,她对自身安全缺乏足够的重视,存在重大过错,她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其死 亡的主要原因。


根据法律规定,严某对自己的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在确定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时,应当考虑严某自身过错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相应减轻其他可能存在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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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判决结果。


一审认为,严某在此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95%责任;工地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和警示牌,存在一定过错,承担10%责任;KTV未尽到提醒义务,承担5%责任;严某家属提供的的证据不能证明16名同饮者存在过错,16人不承担责任;民警已认定严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村委会不承担责任。


经核算,严某死 亡带来的损失共计1277693元,一审判工地赔偿127769元,扣除支付的25000元,再支付102769元;判KTV赔偿6388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5000元,再支付38885元。


一审判决后,工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10.15日报道,逐浪新闻10.16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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