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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超龄用工不再是“劳务关系”!企业需关注这些重点变化

抖音推荐 2025年08月24日 00:34 1 cc


9月1日起,超龄用工不再是“劳务关系”!企业需关注这些重点变化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劳务关系”同时废止。

那么新规实施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该如何认定?相关劳动争议如何解决?一起来看看。

一、超龄劳动者包括哪几类人员?

超龄劳动者应当包括三类劳动者: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正常退休人员。办理过正式退休手续,并且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超龄劳动者。
(二)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提前退休人员。这类人员也被人社部《超龄劳动者规定》纳入到超龄劳动者的保障范畴。

(三)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这类人员往往要么是农民,要么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为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缴满15年无法享受退休待遇。



二、今后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是什么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的正式实施,第二十一条规定:“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废止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2025年7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同样没有区分劳动者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也就是说今后除了提前退休的人员外,在用人单位支配性劳动管理的情况下,只要招用的劳动者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和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就统一了,就享有《超龄劳动者规定》中的基本权益保障,用人单位与招用的超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自然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而是一种崭新的关系。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采取了“权利清单式”的保护路径,核心逻辑不再是纠结于“这到底是什么关系”,而是直接明确规定:只要满足“受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保障核心权益:即“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因“核心权益”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意味着超龄劳动者在这些核心问题上,可以和普通劳动者一样,走“劳动仲裁”这一更快捷、成本更低、专业性更强的救济途径,而不再是去打普通的民事官司。众所周知,之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对“劳务关系”的超龄人员的仲裁申请都是不予受理的,那么今后,涉及超龄劳动者核心四权益纠纷问题,劳动仲裁就必须要受理了。

结论:

司法解释(二)废止了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废止的是“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个规定,结合《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不能解读为从2025年9月1日起,招用超龄人员一概认定为劳动关系:凡是招用超龄劳动者涉及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基本权益的纠纷,按劳动关系处理;除此之外的争议纠纷按劳务民事纠纷处理。


三、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如何解决?


一是自愿调解。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降低成本,维护用工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是仲裁前置。劳动争议仲裁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简便、灵活、高效,具有准司法性。征求意见稿规定,超龄劳动者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基本权益发生争议的,超龄劳动者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这可让劳动者在更短的周期、以更低的成本维护自身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于仲裁标的额较小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争议,可适用“一裁终局”的程序,为超龄劳动者提供更加高效的维权机制。

三是司法保障。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除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外的争议,超龄劳动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劳动保障监察的保障。传统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征求意见稿将超龄劳动者部分基本权益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具体包括加班费、最低工资以及工资支付保障相关事项,对于用人单位相应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实施监察。

五是劳动安全卫生行政监督管理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关乎超龄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负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依法予以处理。

六是明确工会负有维护超龄劳动者权益的职责对用人单位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侵害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改正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可以向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查处建议。依法支持和帮助超龄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七是明确基本劳动标准。在不明显增加用人单位负担,明确用人单位使用超龄劳动者应承担的一些基本义务,包括: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根据超龄劳动者特点合理约定工作时间等。

八是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保障超龄劳动者遭遇工伤后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超龄劳动者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九是解决超龄劳动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

《暂行规定》充分考虑超龄劳动者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同情形,为避免对其就业机会带来影响,对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或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规定年限的超龄劳动者,明确可以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通过用人单位参保缴费。

四、用人单位需要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单项工伤保险吗?


根据《超龄劳动者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要给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正常情况下每月一二十元钱的工伤保险费不会给用人单位带来负担,但如果没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超龄劳动者发生了工伤,则用人单位要赔偿给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工亡的至少要在110万以上(当然不排除个别地方探索的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赔偿年限的方法,并不当然计算20年,年龄越大赔偿年限越少)。

因此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当积极联系当地工伤保险部门,看看能否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单独的工伤保险,先缴费后用工,如果不能的话(目前绝大多数地区超龄劳动者单项工伤保险无法缴纳)尽量不要用工以免万一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部门职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医疗保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职责,优化政策措施,强化工作协同,共同做好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就业岗位和服务】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超龄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经验等,提供适合超龄劳动者的就业岗位。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就业意愿的超龄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第五条【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超龄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六条【书面用工协议的订立】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协议期限、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第七条【书面用工协议的变更】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工协议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书面用工协议的终止】 用工协议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的,用工终止。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工协议的,用工终止。

第九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条【劳动报酬的约定事项】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者计酬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最低工资标准】 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劳动报酬支付的法定形式】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劳动报酬支付给超龄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十三条【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有职业禁忌等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十四条【劳动安全卫生】 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避免和减少事故和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工伤保险参保】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基本养老保险】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超龄劳动者累计缴费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龄劳动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失业保险】 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超龄劳动者,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条【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加班)、第十一条(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克扣拖欠劳动报酬)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监察。

第二十二条【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工会监督和支持帮助】 工会依法维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害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超龄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特殊情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从法律层面对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提出要求。为贯彻落实延退决定精神要求,研究起草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稿形成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专项课题等方式,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代表等各方诉求。二是围绕基本权益的范围和标准、争议处理渠道等问题充分论证评估。三是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对收到的意见,逐条梳理分析,充分吸收采纳。

二、主要内容

公开征求意见稿共25条,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适用范围

明确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暂行规定。同时,明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四条)

(二)明确权益内容

一是获得劳动报酬方面,明确劳动报酬约定事项(第十条)、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一条)、劳动报酬支付的法定形式(第十二条)。

二是休息休假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九条)。

三是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第十四条)。

四是工伤保障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超龄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是其他社会保险方面,体现自愿性、协商性原则,明确超龄劳动者在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选择继续参保时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超龄劳动者,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第十九条)。

此外,为明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是概括性列举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范围(第五条);二是明确书面用工协议的订立、变更和终止规则(第六条至第八条)。

(三)明确争议处理机制

一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暂行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事项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者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其他事项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第二款)。

二是行政监督检查。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暂行规定有关加班费、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方式的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二十一条);明确对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负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

此外,明确工会组织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方面的监督和服务功能(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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