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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儿被同居男友施虐,沉默的母亲亦是家暴“帮凶”

抖音热门 2025年11月12日 23:54 1 admin

5岁的刘小月本应在母亲的呵护下享受童年,却因母亲许艺萍的“知情不报”和男友万建成的“暴力虐待”,陷入长达一个多月的噩梦……

5岁女儿被同居男友施虐,沉默的母亲亦是家暴“帮凶”

5岁女童遭男子拳打脚踢

生母知情不报

“70后”许艺萍(化名)在2019年生下了女儿刘小月(化名)。此后,许艺萍因与丈夫感情不和离婚, 女儿 刘小月和母亲一起生活。

后来,许艺萍认识了万建成(化名),万建成没有固定职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4年5月初,万建成搬进了许艺萍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家, 万建成、许艺萍和刘小月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不久, 万建成的脚因受伤无法正常行走,便不再外出打工,只靠许艺萍在社区从事保洁员工作,以 每月2600元的 工资养活她自己、刘小月和万建成三人。

5岁女儿被同居男友施虐,沉默的母亲亦是家暴“帮凶”

案发后,社工对刘小月进行访谈。5岁的刘小月每天都生活在这样杂乱而肮脏的环境里。(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然而,每当白天许艺萍外出上班,家中只剩下万建成、刘小月两人时, 万建成经常以刘小月不听话、调皮为由动手打骂她 ,有时会 要求 刘小月 面壁罚跪, 并在罚跪时 对刘小月拳打脚踢 ,还会 用木棍、皮带等抽打刘小月 ,导致刘小月肩部、背部、手臂、腿部、臀部等多处出现青紫色伤痕。

万建成还会将刘小月 叫到床边一口咬上去 ,造成了刘小月脸上、耳朵上多处被咬伤。万建成 抽烟时会直接拿着烟头烫到刘小月身上 …… 在多次受虐过程中,刘小月的左手二、三掌骨被打骨折。

许艺萍对女儿刘小月被虐待一事知情 。对于万建成的虐待行为, 许艺萍在场时,会加以制止。 而更多的时候,许艺萍因白天外出工作,根本无暇顾及刘小月的处境,当她回家发现刘小月身上又添新伤后, 只是简单地给刘小月处理一下伤口 。比如贴上创可贴,喷抹治疗跌打损伤的药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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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 主任报案

男子被判刑1年6个月

这起案件的“转机”,来自社区居委会主任的强制报告。 2024年6月6日,刘小月所在社区的居委会主任发现了刘小月被虐待的情况并向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报案。

面对检察官的询问,许艺萍表示, 她对女儿感到愧疚,却觉得“无能为力”“管不了”,以及她不懂法律。

2024年6月7日,房山公安分局对此案立案,此后民警将万建成抓获。7月8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至房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房山区检察院认为,2025年5月至6月,万建成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经鉴定,刘小月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且刘小月没有能力告诉, 万建成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

2025年8月27日,房山区法院作出判决,万建成犯虐待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万建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赔偿刘小月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交通费共计1.2万余元。

同时,考虑到刘小月被虐待致伤需要救治,刘小月母女二人生活仅靠母亲许艺萍每月2600元工资难以维系,房山区检察院向刘小月 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金 ,并为其申请了小额爱心救助。

“我们院考虑到,如果将司法救助金一次性交给孩子的母亲许艺萍,钱款存在被挥霍的风险,因此我们决定将这笔钱分6个月发放。我们也会和居委会联合监督许艺萍,让这笔钱真切花在孩子的治疗和成长上。”参与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助理王露梦介绍道。

5岁女儿被同居男友施虐,沉默的母亲亦是家暴“帮凶”

同居男友并非女童生父

为何会构成虐待罪?

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孟小龙律师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式,从肉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案中,同居男友与该未成年女孩的母亲系同居关系,那么,其与该未成年女孩及其母亲便处于一个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已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 (即使未办理结婚登记,只要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即视为家庭成员) 因此, 与刘小月共同生活的 万建成, 属于“家庭成员” 。

同时, 万建成 的行为符合“虐待”的定义:他长期、多次实施打骂、体罚等行为,且手段残忍,属于“情节恶劣”。万建成的行为明显是出于对刘小月的“摧残、折磨”,而非过失;刘小月身体多处受伤,虽未导致重伤或死亡,但已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综上,万建成的行为完全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生母“知情不报”

为何没有被撤销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刘小月的法定监护人, 许艺萍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的法定义务, 但她对万建成的虐待行为“知情但未有效阻止”,甚至“未向有关部门报告”,是否构成犯罪?

孟小龙律师认为,虐待罪的共犯要求“共同故意”,即明知他人实施虐待行为而参与或协助。 许艺萍虽知情,但未参与虐待 , 也未协助万建成实施虐待, 因此不构成虐待罪的共犯;同时,许艺萍作为监护人,虽有保护刘小月的义务,但 缺乏“履行义务的能力” (如无法24小时陪伴、缺乏阻止万建成的有效手段),因此不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至于“知情不报 ”的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 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许艺萍“知情不报”的行为属于“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 但因“未造成严重后果”,仅需承担行政责任,不构成犯罪。

孟小龙律师认为,本案中,法院未撤销许艺萍的监护权,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监护权的“法定性”:父母是未成年子 女的法定监护人,除非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如实施严重损 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否则不得撤销。

许艺萍的行为未达到“撤销监护权”的标准:许艺萍虽“知情不报”,但未直接实施虐待行为,且刘小月未处于“危困状态”(如无家可归、流离失所),因此不符合撤销监护权的。

5岁女儿被同居男友施虐,沉默的母亲亦是家暴“帮凶”

沉默的监护人是家暴“帮凶”

此案近日已审结,回看案件细节,令人心碎之处不仅在于施暴者的残忍,还在于法定监护人的长期“沉默”与不作为。

作为孩子的“庇护者”, 母亲 对持续发生的虐待行为心知肚明,却仅限于“在场时制止”和事后“简单处理伤口”。 这种以“沉默”和“软弱”为表象的选择,事实上却构成对家庭暴力的纵容,“沉默”的苦果由脆弱的孩子承担。

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监护权不是天然的权利,而是沉甸甸的法律责任与伦理义务 。 家庭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关键的一道防线。监护人的责任重于泰山,容不得丝毫懈怠与侥幸。

同时,本案还为反家暴工作提供了一个警醒:遏制家暴,绝不能寄托于施暴者的良知发现,更不能依赖失职监护人的偶然醒悟。 强有力的外部干预机制,也是为未成年人密织的一道防护网。

比如在 本案中,是社区力量的积极介入,撕开了“沉默”的帷幕,拯救了一个孩子。而在日常生活中, 学校、医院、社区及所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都必须成为敏锐的“警报器”, 将“强制报告制度”从纸面规定变为行动铁律。

当前,我国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都为孩子们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保护的成效关键在于联动。 要落实好“强制报告制度”,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举报渠道,鼓励每一位公民及未成年人在发现风险时勇敢发声, 做未成年人和自己的“守护者”,让社会监督成为照亮隐秘角落的强光。

守护童年,是一场需要零容忍的“保卫战”。 对于家暴,“沉默”就是默许,每一位监护者的失职都应受到严密的监管。只有监护责任落地有声,社会守护密不透风,才能铲除家庭暴力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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