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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幸福同行——五里坨法庭前往八角街道开展普法宣讲

抖音热门 2025年07月18日 23:38 1 admin

为增强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提升群众依法维权能力,近日,石景山法院五里坨法庭干警走进八角街道公园北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活动依托“一米法庭”品牌,通过“以案释法”形式,为社区居民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帮助群众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治护航,幸福同行——五里坨法庭前往八角街道开展普法宣讲

活动中,法官助理杨希、路梦琳围绕家暴维权、人身安全保护令、遗产继承等群众关心的主题,结合《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选取多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讲解,用生动的语言将法律条文转化为群众易于理解的“身边故事”。

法治护航,幸福同行——五里坨法庭前往八角街道开展普法宣讲

跟随小编一起回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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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强制措施,旨在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其保护范围广泛,根据相关规定,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保护令失效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这一期限既能为受害人提供及时的保护,也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典型案例】

叶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同居结束后受暴妇女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叶某(女)与黄某(男)是同居关系,双方于2021年生育女儿。后双方分手,女儿随叶某共同生活。叶某向法院起诉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2022年3月9日晚上,黄某通过电话向叶某及其父母实施威胁,称:“如不交回孩子,将采取极端手段。”叶某及其家属立即于次日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同日晚上黄某通过网购平台购买了具有攻击性和伤害性的辣椒水用品,向法院解释是为了自己防身。叶某认为,结合黄某平时暴躁、极端的性格,其有可能作出恐怖、极端的行为,并已危及自己及家属的安全及生命,故于2022年4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裁定禁止黄某骚扰、跟踪、威胁、殴打叶某及女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黄某辩解因申请人藏匿女儿,导致其无法与女儿见面,心里很生气,于是想买瓶辣椒水。可见,黄某购买辣椒水并非用于防身,而是意图报复叶某。叶某提交的辣椒水购买记录、住所楼道监控录像等证据及黄某自认的事实,足以证实黄某及其亲属因女儿抚养权及探望争议对叶某进行骚扰、威胁,使叶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叶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叶某与黄某如因女儿的抚养权及探望问题发生矛盾,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之相关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黄某骚扰、跟踪、威胁、殴打叶某及其女儿。

/典型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的本质,是通过司法干预来禁止家庭成员、准家庭成员间,基于控制及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各种暴力。该法规定了非婚姻的准家庭成员关系也受其调整,那么在离婚妇女受暴后能获得司法干预的同时,同居结束后受暴妇女亦应同样能够获得保护。因此,本案中叶某与黄某作为同居男女朋友,结束同居生活后叶某遭遇家庭暴力情形的,也可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本案中,即使黄某尚未对叶某产生实质性伤害,但结合本案监控录像等证据及黄某自认的事实,叶某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因此,法院应当立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对于预防及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具有重要意义,也符合反家庭暴力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

法治护航,幸福同行——五里坨法庭前往八角街道开展普法宣讲

宣讲结束后,干警与社区居民进行了互动交流,耐心解答了大家提出的法律问题。居民们纷纷表示,此次宣讲主题贴近生活,内容详实丰富,使自身更加了解法律条文的意义,也帮助解决了法律困惑和问题。

法治护航,幸福同行——五里坨法庭前往八角街道开展普法宣讲

此次活动是石景山法院五里坨法庭深化“一米法庭”品牌建设、推动法治宣传走进社区的生动实践,切实增强了社区的法治氛围和居民的获得感。五里坨法庭将持续丰富普法宣传形式和内容,主动延伸司法服务,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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